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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融资租赁法律出台,税收优惠政策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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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发展特色金融产业,推动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特区政府订定了《融资租赁公司法律制度》及《融资租赁税务优惠制度》。两项法律已于8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9日起正式生效。

《融资租赁公司法律制度》

按新修订的第6/2019号法律《融资租赁公司法律制度》,特区政府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要求作出了适度放宽。在牌照种类方面,融资租赁公司重新定义为非信用机构的金融机构,不适用于《金融体系法律制度》对信用机构的规定,例如资本充足率及对单一客户风险敞口的限制等,使对融资租赁业务的规管更贴合实际的发展需要;在公司形式方面,允许融资租赁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形式设立,以在公司的形式选择上提供弹性。

此外,对融资租赁公司的资本要求,由3千万澳门元降至1千万澳门元,透过降低准入门槛,便利符合要求的参与者进入市场,也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具备适切的风险管理措施。新法也允许获许可在澳门经营的银行或融资租赁公司在预先向澳门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作出书面通知后,可设立单纯持有及管理单项融资租赁项目的融资租赁项目子公司,为银行及融资租赁公司的相关业务经营提供便利。

《融资租赁税务优惠制度》

第7/2019号法律《融资租赁税务优惠制度》主要包括印花税和所得补充税两方面的税务优惠。关于印花税方面,有关融资租赁公司或融资租赁项目子公司的设立及其资本的增加或追加的行为、关于资本货物的融资租赁合同(但不包括不动产)、与融资租赁活动有关的利息及佣金,均获豁免印花税。

此外,融资租赁公司以有偿方式取得专门用作自身办公用途的不动产,获豁免财产移转印花税,每一融资租赁公司只能对一个不动产享有豁免,上限为五十万澳门元。如自取得该不动产后五年内移转或作其他用途,豁免即告失效,须补缴获豁免的税款。

至于所得补充税方面,将作为税务费用扣减的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最高重置及摊折率调升至三倍;将经营融资租赁企业的呆帐备用金视为经营费用,可用作税务费用扣减,其最高金额可增至总应收帐款的百分之十;对经营融资租赁企业所取得的融资租赁业务收益适用百分之五的所得补充税税率,并豁免征收其在境外取得并完税的融资租赁业务收益的所得补充税。有关对融资租赁业务收益的税务优惠亦适用于分派予股东之股息。